房東哭哭、租客不繳租 契約公證也不能強制執行

 

現在多方提倡房屋租賃契約,最好加一道手續拿去公證,房東可以對於租客交還房屋、給付租金及違約金,不須訴訟就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;對房客而言,租賃期間亦受公證契約保護,房東無法刁難任意提前終止租約趕人;看似兩全齊美,但要注意糾紛若發生在租約期內,對房東來說公證效力並不大。

 

一名M房東與房客於今年1月簽約後,並將契約拿去公證想保障雙方權益,豈料租客後期不依約繳交房租且超過兩個月,房東依程序寄了存證信函催告,解約並且想請租客搬離,想依照公證契約強制執行時,發現事情沒有如此簡單。

 

原因就出在公證法第13條,租用或借用建築物、土地,需「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」,換句話說,租期屆滿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的先決條件,在期限或租約未到期的前提下,法院並不會強制執行,房東只能另尋管道。

 

中信房屋法務專員鍾運凱表示,該個案租約尚未到期,即便租客拖延積欠房租超過兩個月是事實,也無法依照公證法請對方搬離;若房東想將房子收回,只能提起民事訴訟,讓提前解約成立後,再請租客返還房屋。

 

不過鍾運凱表示,這類糾紛其實很常見,可以先端看租約剩下多久,再做下一步打算,倘若租約剩下半年內,他都不建議提起訴訟,原因在於訴訟至少耗時三個月,加上金額支出龐大,不如等到租約到期,再依公證法強制執行請求返還房屋,比較不勞民傷神。

 

租屋市場不是只有惡房東,奧房客也不少,要避免這種糾紛,房東也要留心觀察租客,是否有正常經濟收入或工作,避免後續權益受損。(陳筱惠/台中報導)


文章出處:2018/11/16蘋果日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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