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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購自宅用地 5年不得易主

 

2018-11-08 14:37聯合晚報 記者翁至威/台北報導

重購退稅可幫換屋族節稅不少,但民眾也千萬別「踩紅線」,尤其是將戶籍遷出,或是轉做營業使用等情形,只要被地方稽徵機關查獲,就必須繳回所退稅款。

 

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,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稅,並無所謂「一生一次」的限制,只要新購土地持有滿五年,就可以再出售、再重購,同時再申請重購退稅。

 

不過事實上,為了避免重購退稅成為逃漏稅手段,各地方稽徵機關查得緊,只要是在換舊屋、買新屋時,有享用到重購退稅的案件,稅務局都會列管五年,並不定期展開查核,確保新屋是做為自用住宅使用。

 

據地方稅務局統計,最常查到的違規樣態,以戶籍遷出該處導致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者比例最高,其次則是出租或轉做營業用途。

 

官員提醒,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在買入五年內,都必須作自用住宅使用,並須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、直系親屬至少一人設立戶籍登記,不能任意移轉,或是改變用途,例如出租或買賣。

 

新竹市稅務局特別提醒,所謂的移轉,也包含夫妻間贈與,納稅義務人要特別注意,否則一旦稽徵機關發現房地有前述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情形,就會追回原已退還的土增稅,提醒民眾注意,以免節稅破功。


文章出處:2018-11-08 14:26聯合晚報

https://ppt.cc/f4ZMAx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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